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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仲裁 | 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全面解读
2025.05.07 | Author:顾靖 叶晓蒙 | Source: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导言

 

2025年4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下称“《仲裁法草案》”)初步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后,第二次修订并征求意见。

 

2024年11月11日,我们结合《仲裁法》[1]以及《仲裁法征求意见稿》[2],对《仲裁法草案》的修订要点进行了全面解读。本次公布的《草案二审稿》共八章、95条,我们将在此前发布的《仲裁法(修订草案)全面解读》一文基础上,进一步对比《草案二审稿》与《仲裁法草案》,再次解读《草案二审稿》的修订要点。

 

修订概览

 

整体而言,《草案二审稿》保留了《仲裁法草案》的多数修订要点,两次草案修订差别相对有限。本次《草案二审稿》主要的修改点包括:一,加强仲裁机构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二,进一步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制度,强调仲裁员的聘任、除名等条件并拆分条文单独列明;三,新增“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作为仲裁庭应当驳回仲裁请求的情形;四,进一步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加强仲裁对外交流合作并突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五,完善法院支持仲裁的相关制度,特别强调法院应当及时处理仲裁财产、证据保全申请等等方面。

 
 
修订要点目录

 

要点1:应当驳回仲裁请求情形新增“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

要点2: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变化

要点3:关于仲裁机构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变化

要点4:完善并强调仲裁员制度

要点5:增加法院支持仲裁的及时性要求

要点6:增加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要点7:新增加强仲裁机构对外交流合作相关内容

要点8: 仲裁申请书应当列明联系方式

要点9:新增涉他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作为仲裁不公开的绝对情形

要点10:调整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与现行《仲裁法》一致

要点11:统一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

要点12:完善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衔接关系

要点13: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的具体法律适用

 

 
修订要点详细解读

 

要点1:应当驳回仲裁请求情形新增“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 

 

《仲裁法草案》第五十八条曾新增仲裁庭应当驳回当事人仲裁请求的情形,即仲裁庭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考虑到实践中虚假仲裁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仅有当事人存在合意恶意串通的,也有申请人单方捏造事实的,故《草案二审稿》中新增“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仲裁庭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加大对虚假仲裁的打击力度。

 

 

要点2: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变化

 

1、新增规范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相关规定:本次《草案二审稿》新增了关于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和换届的规定,严格规范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

 

 

2、基本保留《仲裁法草案》关于仲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新增规定明确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19年9月12日,司法部发布《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目前《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并无正式版本。从《草案二审稿》的修订上看,未来该办法的发文机关将调整为国务院并极有可能正式发布,以规范仲裁机构的设立、退出机制等。

 

 

要点3:关于仲裁机构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变化

 

此前《仲裁法草案》第二十三条新增关于仲裁的司法监督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对违反本法规定的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工作人员采取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期停止仲裁活动、吊销登记证书等处罚,加强政府强制力保障。

 

本次《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六条继续保留司法监督管理制度并在第二十条新增了仲裁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另需注意的是,《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仲裁法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仲裁机构及组成人员的具体处罚规定,具体处罚后续可能会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出台的《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规定》另行确定。

 

在仲裁机构内部监督层面,《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第三款进一步要求仲裁机构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要点4:完善并强调仲裁员制度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草案二审稿》第二章标题从“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调整为“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仲裁协会”,标题增加仲裁员,突出强调了仲裁员的核心作用。

 

关于仲裁员聘任、除名的具体规定,《仲裁法草案》第二十条曾统一对仲裁员聘任条件进行了补充,并列明了仲裁员聘任的负面清单(不得违反公职人员不得兼任仲裁员的规定)以及除名情形。

 

《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将仲裁员聘任范围从《仲裁法草案》规定的外籍人士”进一步扩大至“境外人士”,也将港澳台居民涵盖在内,对于实践中仲裁员的聘任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除此之外,《草案二审稿》对仲裁员聘任及除名的内容并未做实质性调整,但在条文上拆分成了三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仲裁员的品质及专业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仲裁员的正向条件及负面清单、第二十三条新增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及除名情形。

 

 

要点5:增加法院支持仲裁的及时性要求

 

实践中,仲裁保全通常是由仲裁委受理案件后转递给法院,再由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较之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因多一道仲裁保全转递法院的程序,故原则上耗时会更久。本次《草案二审稿》在仲裁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方面明确增加“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要求,将有效提升仲裁程序效率,有助于消解当事人关于仲裁保全耗时的顾虑,对于仲裁保全的推进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法院实际是否会专门出台规定加快仲裁保全或实际落实加快仲裁保全,还有待观察。

 

 

要点6:增加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仲裁法》中并无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规定,仅《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规定。此前,《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吸收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规定,但《仲裁法草案》并未采纳。

 

本次《草案二审稿》重新增加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相关规定,并简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均不在境内情况下的受理法院规则,意义重大。具体为:

 

1、优先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

2、如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均不在境内,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要点7:新增加强仲裁机构对外交流合作相关内容

 

此前《仲裁法草案》的修订重点之一就是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新增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涉外仲裁增设“仲裁地”制度、两类特定涉外案件增加“特别仲裁”制度、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

 

《草案二审稿》基本保留了《仲裁法草案》关于完善涉外仲裁制度的相关规定,值得特别一提的是,本次特别仲裁的范围以及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设立业务机构范围均扩大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彰显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此外,为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草案二审稿》新增关于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定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新增加强仲裁机构对外交流合作及参与制定国际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2、关于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草案二审稿》未做实质性修改,仅调整表述,通过保留《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范围的列举式规定并吸收《仲裁法草案》关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概括性规定,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

 

 

3、关于仲裁地制度:《仲裁法》并无仲裁地概念。《仲裁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增设仲裁地标准并适用于境内外裁决,以确定仲裁协议效力/仲裁保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受理法院等诸多问题。《仲裁法草案》仅在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中,有限度地引进仲裁地制度,《草案二审稿》基本保留了前述修订意见,仅做个别调整,具体如下。

 

 

4、关于“特别仲裁”制度:《仲裁法草案》第七十九条对特别仲裁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仅局限在涉外海事中发生的纠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登记企业间的涉外纠纷这两类特定案件。《草案二审稿》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登记企业间的纠纷”可以适用特别仲裁。

 

除此之外,《仲裁法草案》规定的特别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境内地点、按照约定仲裁规则、由符合条件人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草案二审稿》另新增当事人选择特别仲裁的,还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仲裁地。至于《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临时仲裁组庭、回避、外部监督等细化规定,本次《草案二审稿》依然未予采纳。

 

 

5、关于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仲裁法草案》大力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境外仲裁机构可以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草案二审稿》在此基础上,将引进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境外仲裁机构还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特别仲裁范围扩大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同时境外仲裁机构的业务机构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都与国家关于努力把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密切相关,也体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

 

要点8: 仲裁申请书应当列明联系方式

 

《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新增关于仲裁申请书应当列明当事人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相关规定,该调整应该是从仲裁实践出发,旨在保证仲裁文书的顺利送达。

 

 

要点9:新增涉他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作为仲裁不公开的绝对情形

 

《仲裁法》以及《仲裁法草案》均仅将“涉及国家秘密”作为仲裁绝对不公开的情形,本次《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二条将“涉及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与“涉及国家秘密”并列,共同作为仲裁绝对不公开的情形,体现了对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仲裁案件的严格保密要求。

 

要点10:调整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与现行《仲裁法》一致

 

《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仲裁法草案》新增的“仲裁协议无效”情形,与《仲裁法》现行规定保持一致,仅限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但是,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仍缩短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

 

要点11:统一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

 

《草案二审稿》第七十六条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统一,并明确法院认为裁决违背公共利益情形下,应当主动裁定不予执行。

 

 

要点12:完善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衔接关系

 

《草案二审稿》将《仲裁法》或《仲裁法草案》中援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内容,均在本次条文修改中明确列举,包括:明确列举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草案二审稿》第七十六条)、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草案二审稿》第八十三条)、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草案二审稿》第八十四条)等等。该做法有助于增加《仲裁法》的自足性,避免因《民事诉讼法》修订导致《仲裁法》条文援引错位。

 

要点13: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的具体法律适用

 

 

《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29日,这是第二次修订《仲裁法草案》并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仲裁法》修订的迫切现实需求。关于新《仲裁法》最终落地情况,我们将继续关注。

 

 

[1] 指2017年修正版《仲裁法》。《仲裁法》首次颁布于1994年,后于2009年、2017年进行两次修正。

[2] 指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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